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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評量測驗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評量測驗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評量測驗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交通部觀光署公告延期,並通知參測人員。
二、其為評量測驗期間發生者,如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評量測驗區停止評量測驗;未測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
因前項情形而經決定全部或部分評量測驗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評量審議會確認無洩題之虞者,得採用原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