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評量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