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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前項所稱緊急事故,係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變。
第一項報備,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