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9 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
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
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
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前項所稱緊急事故,係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變。
第一項報備,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
、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
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
,再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