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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