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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7 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
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
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