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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1.05.18  修正之第 32 條第 1  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