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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震發生時,中央氣象局應儘速發布地震報告,其發布方式如下:
一、一級至三級地震,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
二、四級以上地震,除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外,並應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中央氣象局為地震報告事宜,得設置災害性地震應變小組。其設置規定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