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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而當場死亡者。
三、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四、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
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