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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之檢驗員及監評人員應每年參加民航局辦理之相關委託作業講習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繼續執行檢驗或人員測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