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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格式如附件四,其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船名。
二、所有人。
三、船籍港。
四、船舶號數、國際海事組織編號或船舶電台呼號。
五、船舶種類。
六、建造完成日期。
七、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八、全長、船寬及最高吃水深度。
九、總噸位。
十、船員人數及乘員定額。
前項應記載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召開審查會議認有取得之困難或無取得之必要,同意免予取得者,得不列為執照登載項目。
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應依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所訂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費率繳納規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