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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