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六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一項各類操作證之申請資格、測驗項目、測驗報名規定、體格檢查證明文件、操作權限及教學資格如附件九;學、術科測驗申請書、操作證申請書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之構造、重量、操作限制及教學資格應於操作證上加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