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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