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於販售或進口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辦理產品資訊登錄,並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最大起飛重量、註冊程序、型式檢驗標籤或認可標籤、實體檢驗說明、操作限制說明、管理及違規裁罰等資訊。
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利用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販售遙控無人機時,應於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明顯處以中文將下列文字合併標示。其透過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販售遙控無人機者,亦同。
一、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
二、遙控無人機活動前應注意活動區域與遵守操作規定。
三、相關活動區域及操作規定資訊,請見民航局網站及遙控無人機圖資行動應用程式。
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所有人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產品資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