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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外洩。但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