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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