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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籌設、興建及營運:
一、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
二、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四、公司設立五年以上,財務及組織健全,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每年營業收入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