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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場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一併辦理預告登記予該公地管理機關,並於辦竣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登記謄本送該公地管理機關備查;其所需費用由機場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