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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