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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
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
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園區內下列事項,得委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責機關辦理:
一、自由港區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二、自由港區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三、自由港區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四、自由港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五、自由港區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六、自由港區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七、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前項所定事項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園區派駐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