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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高亮度障礙燈之類型及適用設置之物體規定如下:
一、A型高亮度障礙燈,設置於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以上之物體。
二、B型高亮度障礙燈,設置於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以上非屬第十四條規定之架空纜線支撐塔架。
除依第十二條規定採用雙組障礙燈系統外,高亮度障礙燈應二十四小時運作;設置於同一物體之A型高亮度障礙燈並應同步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