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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亮度障礙燈之類型及適用設置之物體規定如下:
一、A型、B型或C型中亮度障礙燈,設置於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以上之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或設置於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八十公尺以上之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二、B型或C型中亮度障礙燈,設置於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以上,未達一百八十公尺之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前項中亮度障礙燈之適用時間如下:
一、A型中亮度障礙燈,於日間及夜間使用。
二、B型中亮度障礙燈,於夜間使用。
三、C型中亮度障礙燈,於夜間使用。
設置於同一物體之A型或B型中亮度障礙燈應同步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