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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物體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
一、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二、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障礙燈者。
三、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