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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應以標示或標記之方式為之。
標示係於物體表面塗漆或以具同等效果方式,標明物體之顏色記號。
物體無法依前項規定標示時,應採用標記。
標示及標記相關規定依附件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