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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廣播或通訊塔、骨架式高架遊樂設施及架空纜線之支撐塔架等骨架結構物,其所有桁架表面,應依附件一規定予以標示。
非屬塔狀或柱狀之高架遊樂設施,應以鮮明顏色標示,不限制其圖案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