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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託運人應確認所託運危險物品之包裝件上及危險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所標示之運送專用名稱、聯合國編號或識別編號,符合技術規範之識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