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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臨時入出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四) 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五) 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前項臨時入出許可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應檢附證明書 (如附件三) 及取得原申請之本港
區各單位證明後出本港區,並由管理機關註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