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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一、駐本港區之機關、事業、桃園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本港區各單位)
之工作人員。
二、其他有長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一、本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本港區各單位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本港區者。
三、其他有短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管理機關審核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