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