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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有關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而本規則未規定者,運安會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補充本規則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