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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所有人應檢附其管制號碼標識已完成之圖片及已投保第三十條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
超輕型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應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
一、滅失。
二、損壞致不能修復。
三、報廢。
四、永久停用。
五、所有權移轉。
六、變更所屬活動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