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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為妥適管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
前項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