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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經民航局公告後,得由活動團體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之空域,活動團體應標定或設定明確地標提供操作人辨識。
一、擬使用之空域經緯度(WGS84 座標系統)範圍資料。
二、擬使用之空域高度。
三、擬使用之空域地理位置圖。
前項之空域,如有多數活動團體申請核准使用者,應由該多數活動團體共同訂定使用協議,並將所訂定之協議納入活動指導手冊。
活動團體為辦理臨時性國際或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如所活動之空域尚未經劃定,應於三個月前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臨時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