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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影本)。
四、基本器材來源說明資料。
五、專業人員名冊。
發起人於取得前項許可後六個月內,應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未於許可期間內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者,民航局得廢止其許可:
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核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
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監事、會務人員名冊。
五、會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