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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