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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
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