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四、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
、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航空站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