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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於
國境外失事者,或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者,飛安會於
派員前往發生地參加調查前,應儘速將人員姓名及預計抵達時間通知負責
調查之外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