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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飛安會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之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旨在
避免失事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有關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或原因鑑定等消息之發布,統一由
飛安會為之。但其涉及其他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