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
調查報告 (格式如附表四) ,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十日
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後,提
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
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機型、註冊號
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
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因、間接因素
、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
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 飛航經過
1.2 人員傷害
1.3 航空器損害情況
1.4 其他損害情況
1.5 飛航組員資料
1.6 航空器資料
1.7 天氣資料
1.8 助、導航設施
1.9 通信
1.10 場站資料
1.11 飛航記錄器
1.12 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 醫學與病理
1.14 火災
1.15 生還因素
1.16 測試與研究
1.17 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分析
第三章 結論
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