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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為調查之必要
,應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話記
錄器及其他有助於鑑定事故原因之證據。
航空器事故現瑒之有關機關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並就前項證據展開搜
尋、移動、戒護及保全之工作。遇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之顧慮時,應以照
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