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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航空器失事現場之處理,應以救人、處理罹難者遺體及消防之必要為優先
,並應儘可能維持航空器殘骸及現場之完整。
為排除其他航空器飛航及起降之障礙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獲飛安
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