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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
畫後,應予查核,如有未經核准情事,應協調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
協組) 查明,並即將有關資料提請空管中心處理。
空管中心接獲前項之飛航資料後,應再協調有關單位,確認其為未經核准
者,得派機攔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