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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外民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之飛航及本區內飛航時,應依照外籍航空
器飛航國境規則、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出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機場管制
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台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等有關規定,
逕向民航局,或向外交部 (條約司) 、臺灣省政府 (外事室) ,轉請民航
局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飛航 (航空器國籍標誌如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