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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迫降
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航局台
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絡,經許可後,按
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