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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航局審核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經營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