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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一週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
核定補償費一成之拆遷作業補償費。但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航空站應開
立「強制拆除處分書」 (如附件三) 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養鴿戶於
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僅發給核定之補償費,不另加強;逾
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