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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鴿舍拆遷補償之養鴿戶應於民用航空局公告截止期限前填具申請表 (
如附件一) 及鴿舍所有權切結書 (如附件二) ,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