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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於臺北、中正、桃園、臺中、嘉義、臺南、
高雄、花蓮、臺東、馬公及金門等十一個機場,係以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鴿舍為限。新竹、屏東、馬祖、
綠島、蘭嶼、七美及望安等七個機場,係以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公告其一
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之日期前已設立之鴿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