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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第一條所稱一定距離範圍,依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公告之機場跑道兩端中
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